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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抹车牌罚款200元
《条例》第十条: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案例:今年2月份,广东各级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查处故意遮挡、涂污车辆号牌违法行为920宗。
交警点评:目前,我省各种交通监控设施已日趋完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交通监控拍摄,采用贴纸片、挂毛巾、插光碟、抹泥巴、涂机油、安装“电子狗”等五花八门的办法,故意遮挡、涂污车辆号牌,以达到逃避处罚乃至发生交通事故一走了之的目的,严重干扰了交通安全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针对这种逃避公安监控的现象,《条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者罚款200元,这对加强和规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故意撞车撞了“白撞”
《条例》第四十八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今年3月21日晚,海珠区瑞宝村内发生一宗东莞牌大货车与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受伤。事发后,伤者称自己在事故中两处骨折,但CT分析骨折可能不是新伤,最后确定该人正是到处靠此伎俩骗钱的“撞车党”。
交警点评:为了防止“撞车党”敲诈勒索,消除孳生“撞车党”的温床,《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机动车方免责的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等须装防撞装置
《条例》第八条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应当按国家标准在其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
案例:2004年5月某日晚,G105线东凤镇路段,一辆运输桩管的大型平板拖车停靠路边,当一辆宝马车经过时不慎撞到了平板车的尾部,整个车辆径直冲到了平板拖车的下面,宝马小车车顶被完全“割”掉,司机严重受伤。
交警点评:车辆追尾是造成伤亡人数最多的事故类型之一。在追尾事故中,当小客车、摩托车追尾前方的大货车时,由于大货底盘较高,小客车、摩托车车头直接钻进大货车车厢的下部,小客车顶部与大货车车厢下角相撞,致使小客车前方乘坐人员头部受伤。规定部分货车后下部应当安装防撞装置,目的是为了减轻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追尾车辆上人员的损伤程度。《条例》第八条这样的规定具有科学性,为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提供了法律途径。
司机“历史”可查阅
《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
案例:2004年上半年某日,一辆泥头车在东升裕民村路段,撞伤一名妇女后司机弃车逃逸,交警部门到沙场调查,竟无从找到任何相关资料,致使侦破难度大大增大,肇事司机一度逍遥法外。
交警点评:前两年,我市的大部分沙石场在雇佣“泥头车”司机时不要求留存驾驶员相关资料,因此,发生事故后,有些司机为了逃避责任而弃车逃逸,对此,加大了交警部门侦查破案的难度。这次我省将驾驶员交通安全信息制度写入《条例》,从而将驾驶员信誉管理机制引入了交通管理。这个信誉机制的建立,必将大量减少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肇事逃逸现象。
客车应安装“黑匣子”
《条例》第九条:本省注册登记的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在本省从事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有条件的应当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案例:2004年1月4日晚,驾驶员李某连续驾驶4个多小时,精神十分疲惫,当行经京珠高速公路湖南与广东交界处时,竟然没看到正在一边维修的大货车,因此,直接撞上了货车的尾部,致使6人当场死亡,21人严重受伤。交警点评:汽车行驶记录仪(俗称汽车“黑匣子”)是一种能够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的电子装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以根据“黑匣子”记录的数据,判断司机在事发前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为准确认定事故提供依据。事实上,汽车行驶记录仪在国外先进国家已经广泛使用,欧盟、日本均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使用记录仪。近年来,它开始应用于我国部分地区交通管理部门;目前也有一些省、市已经在营运车辆中强制推行使用记录仪,如北京、浙江等地。新条例实施后,市交警部门也将加大对这一管理规定的执法力度。
交通弱者有“横路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交警点评:《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原则,规定对于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停车让行。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机动车在何种地方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机动车都有避让的义务,确保不发生交通伤害。校车优先通行权的规定,与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接轨。由于校车是用于运送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机动车,而婴幼儿童、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给予关怀和爱护,其他机动车遇到校车均应当给予礼让,不得争道抢行,确保校车的安全通行。
出了事故要“保护行人”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点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保护行人”的原则,主张只要出事故,肇事车辆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是一个范围,而《条例》中予以细化,防止了交警部门定责的随意性,避免了争议,也有利于解决大量积案的问题,提高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
机动车须喷涂标识
《条例》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
(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五)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编 l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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