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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发出2007年第三号消费警示 外出旅游谨防权益受损
发布日期:2007-07-30 文章来源:中山网 浏览次数:

暑期的到来,家庭出游、学生团体出游必然让酷热夏季“火”上加“火”,家长和老师们趁着暑假带孩子外出旅游增长见识、拓宽视野。但由于部分旅行社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往往会令消费者乘兴而去失望而归。据了解,暑假才过去近一个月,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及市消委会就接到9宗有关暑期旅游的投诉。为此,市消委会发布2007年第三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出游前要擦亮眼睛,谨防消费权益受损。

现象一:违规“随意转团”

根据资料显示,某些旅行社因成团人员不足,将团员“转卖”给其他旅行社,且隐瞒事实。在暑期旅游投诉案例里,有的旅行团团员被多次“转卖”。在此过程中,经不同旅行社的层层牟取利益,最终接待地旅行社由于获利低而未能按出发地收客旅行社当初答应的条件办团,违反对消费者的承诺,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案例

不久前,市民梁先生与我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游组团合同。出行当日,在机场候机时与其他团友聊天,梁先生才发现他们一行6人被转卖给了广州某旅行社。然而,几十分钟后,他们被新旅游团再次转卖给某他旅行社。在随后的旅游过程中,团员们食宿的质量大大下降,梁先生不但玩得不尽兴,还受了一肚子的气回来。
   
■消费警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需将旅客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团,必须先取得游客书面同意。但少数旅行社却“暗箱操作”,甚至不经游客同意多次将游客转让。因此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旅行社写明是否转(并)团,以及转并团的名称。

现象二:服务“虎头蛇尾”

旅游本是一件怡情养性放松身心的好事,可是由于部分旅行社没有善始善终的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往往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案例

一市民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日本樱花之旅6日游,旅游过程中,旅行社的整体服务令团友较为满意,但在返程时,旅行社的服务大大“缩水”。从广州新白云机场返回中山时,该旅行社没有安排回程接送车辆。在团友的催促下,他们才临时雇了一台车载梁先生一行人返回中山。下车时,旅行社也未尽到任何提醒的责任,致使该市民遗漏了一摄影包在车上,包内有索尼摄影机一部、尼康数码相机一部、钻石铂金戒指一枚及大量现金,旅行社回程的不负责任直接导致这次本该完美的旅行留下最终败笔。
   
■消费警示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陈家晓律师认为,遗失该物品的市民是否能向旅行社追偿,还要依据当事人,即遗失物品的主人是否无过错,同时旅行社临时雇用车辆与旅客丢失东西是否有因果联系,如果两种条件具备,才可以向旅行社追偿。市消委会提醒市民,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问清楚服务的各个项目。

现象三:内部“疏忽管理”

旅行社在各个地方的营业部较分散,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难以集中管理,这也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之一。
   
■案例

陈先生等4人报名参加了我市某旅行社欧洲十一国十五天旅行团,并在该社张家边营业部负责人吴某的游说下,向其交纳了全部团费共70600元及护照、存折本等报名必需材料。然而,交纳团费后陈先生就一直联系不上吴某,随后到该旅行社总社了解情况才发现他所交的护照、存折等参团资料均原封不动存放在该社。该社部门负责人告诉陈先生等人,他们的报名表及收据均为假冒,是由张家边营业部负责人吴某私下开出,该社已把吴某解雇,对于此事,该旅行社表示不负任何责任。
   
 ■消费警示

旅行社工作人员涉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陈家晓律师认为,如果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他有旅行社的工作证、工衣或者旅行社的票单等物件能让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误解他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那么旅行社就要负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则不用负担责任。市消委会建议市民,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或交纳钱物时,一定要认清合同或收据单据上是否有旅行社公章或其他能证明对方可代表旅行社的依据。
   
编辑:xi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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