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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交警首创事故处理“套餐”
发布日期:2007-12-08 文章来源:中山日报 浏览次数:

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试行《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暂行)。我市交警首创以A、B两类过错行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成为我省惟一试点。交警只需确定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就会有各自对号的过错行为“入座”。

目前,我省尚未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规范交警的交通事故道路责任认定。为规范执法,减少争议,《规则》以“过错、危害越大负的责任越大”为原则,制定了A、B“套餐”。

A类为严重过错行为,B类为一般过错行为。A类行为是指在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主动逼近对方或虽处于持续的运动或静止状态,但难以被及时发现和避让,在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的行为,其中包括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逆行的、机动车超速50%以上、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等共78项严重交通违法。

B类行为则是指处于持续运动或静止状态,对方能够提前发现采取措施避让,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其中包括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的等48项。

交警根据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出类型判断。若当事人同时具有A、B两类以上过错行为的,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比如一方当事人有A类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B类过错行为的,具有A类过错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A类或仅有B类过错行为的,各承担同等责任。

但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危险明显使对方难以避让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除A、B两类型外,《规则》还使用了加重和限制加重、互抵等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存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被注销、吊销、饮酒、吸食毒品情形而驾驶机动车等情况时,还会根据情况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加重和限制加重、互抵等认定。

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我市各司法机关对新《规则》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其不仅可以减少争议,还可以起到简便、规范的作用。《规则》试行半年后,省将根据中山实行情况进行修改,向全省推广。

编辑:J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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